为了加强学生组织纪律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》,结合项目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请假制度
(一)学生请假一律通过家长向班主任请假。否则一律无效。
(二)学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,必须提前一天到班主任处填写请假报告单,不允许其他学生代为请假。
(三)因病发突然,来不及提前请假的,也必须通过电话或口头向班主任请假,之后,到班主任处补填假条。
(四)因病请假的,必须拥有医院开据的病休(住院)证明,无病休(住院)证明的,一律视为旷课。
(五)学生请假2日以内,由班主任批准;3至10日,由学生工作主管批准;10日以上,有项目主管批准。
(六)假条分为正本和副本两部分。学生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公寓时,正本由班主任保管,副本交宿舍主管老师保管。
(七)学生请假期间,一切责任自负,并要接受学院有关规定的处罚。
(八)请假学生必须在假期期满后,及时当面向班主任销假。逾期不销假的,视为无故旷课。
(九)需要续假的,按请假程序办理。
二、旷课处理
(一)学业处理
1.非3+1+1本硕连读专业课考试之日前,凡是迟到达到实际课时数的50% 或旷课达到实际课时数的20%者,均不得参加正常考试,需要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。符合以上情况的学生,每科只有一次补考的机会,如补考不及格,只能随同下届学生免费重修。
2.针对3+1+1本硕连读专业课,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学生不可以参加正常考试,也没有Redo的机会,只可以在接受专门辅导后参加Reassess。如不能通过需要重修。
(二)纪律处理
1.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30学时者,可给予警告纪律处分1次。
2.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50学时者,可给予严重警告纪律处分1次。
3.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100学时者,可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1次。
4.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150学时者,可按照学院有关规定,给予退学处理